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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四个方面推进人民陪审员事实审改革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发布时间:2015/9/30 13: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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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庞景玉
         
        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理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核心事项,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是基于审判活动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环节的特性所提出的防范审判思维定式判断风险的有效路径,在此推进的过程中,必将形成有别于传统的审判模式和裁判结果形成模式,对审判权行使进行重新分配。因此,这项改革是对法院工作的新挑战,要求我们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的运行方式。结合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法院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推进人民陪审员事实审改革应注意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强化庭审证据充分展示,确保陪审员对事实信息的充分获取。要强化庭前准备工作,庭前证据交换应由合议庭中的审判员组织当事人进行,必要时引导当事人完善、补强认定案件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确保一次庭审就能把案件事实完整呈现。合议庭中陪审员不参加庭前证据交换,但审判员应将起诉状、答辩状及涉及案件的法律条文、法律裁判规则等提前发送陪审员,使其了解案件大致情况。这样做不仅能减轻陪审员工作强度,更能引导陪审员在庭审中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先入为主。在庭审中为每名陪审员提前提供一套证据复印件,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面展示、充分质证,鼓励陪审员大胆提问,廓清事实疑点,形成独立的内心确信。
         
        二是制作案件问题列表,区分事实与法律问题,引导陪审员形成规范认证逻辑。合议庭审判员应在庭前证据交换的基础上设计案件问题列表。问题列表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争议事实节点逐项列举,由陪审员在庭审时参照、认证,以形成科学的认证逻辑,避免随意感性认证。问题列表重点要突出区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对于法律推导适用及法律适用价值的判断问题,不再由陪审员判定,但可在问题列表上予以备注,方便陪审员预判案件整体走势。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混同区域,问题列表在列明要点时应附相应的解释、说明,由陪审员以概括的方式进行认证,以促进合议庭合力厘清事实,减少裁判误差。对陪审员在庭审中超出事实问题调查、提问,审判长不应当场予以打断,应在合议时予以释明,人民陪审员在评议时仍可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法律问题的表决。通过案件问题列表可以有效固定事实审和法律审范畴,确保陪审员围绕事实问题进行审理,发挥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
         
        三是科学设置评议程序,分组、分焦点逐一表决,保障陪审员意见充分表达。应设立合议庭陪审员、审判员分组评议表决机制,形成物理隔断,确保陪审员不受合议庭审判员意见影响,自主展开评议。可由陪审员推举主持人,由主持人按照案件问题列表引导陪审员围绕事实进行评议,评议中每名陪审员要释明认定结果与认定依据的因果关系,杜绝形式附和。对事实问题存在多争议点的,要采取分项评议、逐一表决的方式,逐步完善关键事实,最终形成规范的案件事实表述,由陪审员组全体表决过三分之二形成多数意见。审判员组也采取类似的评议、表决方式,形成意见后两组比较,如意见一致则认定为案件事实;如意见有分歧则启动二次表决机制,梳理具体分歧点,召开合议庭全体会议,陪审员、审判员先后阐释各自意见,最终全体成员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意见认定为案件事实。
         
        四是完善裁判文书表述,适度公开陪审员意见,扩大陪审员参审的影响力和引导力。人民陪审员事实审改革,是增强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的有力举措,应使社会公众对此形成共识,除应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外,在裁判文书中完善相应表述更为关键。要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样式的适当补充,形成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表述规范,保障裁判文书语言表述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中除应列明陪审员组成情况外,还可以尝试在合适的案件中概括列明合议庭或陪审员、审判员的少数意见,以最大限度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的信任度。